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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赵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4-03-05 16:34:1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赵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四年
  2013年3月11日,本所接受赵某之妹赵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林家辉先生担任赵某的辩护人。
  2013年3月12日,张科科先生到武汉市第二看守所会见赵某。
  2013年4月17日,张科科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3年4月19日,张科科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赵某。
  2013年5月27日,张科科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赵某。
  2013年6月16日,张科科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赵某。
  2013年7月10日,张科科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赵某。
  2013年9月30日,张科科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赵某。
  2013年10月9日,张科科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阅卷。
  2013年12月20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张科科先生、林家辉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4年1月6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江汉刑初字第00796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崔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二、被告人赵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三、被告人沈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四、被告人陈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审判长罗鸿飞 代理审判员谢春 人民陪审员陈桂荣 书记员刘鹞……
  2014年1月13日,林家辉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