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促使宋某某与其庭前离婚
发布时间:2014-03-24 11:40:4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促使宋某某与其庭前离婚
2014年2月12日,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雪纯小姐、律师赵欣先生代理其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4年2月13日,张雪纯小姐与宋某某协商离婚事宜。
2014年2月14日,张雪纯小姐与宋某某协商离婚事宜。
2014年2月16日,胡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永清人民法庭起诉。
2014年3月18日,胡某某与宋某某到武汉市江岸区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