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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促使宋某某与其庭前离婚

发布时间:2014-03-24 11:40:4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促使宋某某与其庭前离婚
  2014年2月12日,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雪纯小姐、律师赵欣先生代理其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4年2月13日,张雪纯小姐与宋某某协商离婚事宜。
  2014年2月14日,张雪纯小姐与宋某某协商离婚事宜。
  2014年2月16日,胡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永清人民法庭起诉。
  2014年3月18日,胡某某与宋某某到武汉市江岸区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