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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朱某某偿还借款获醴陵市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4-04-10 12:17:5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朱某某偿还借款获醴陵市人民法院支持
  2013年12月24日,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代理其诉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3年12月28日,李某某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3月26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出庭。
  2014年3月26日,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清偿借款80000元……审判员刘涛 代理书记员刘珊……
  2014年4月4日,孙志军先生收到醴陵市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