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程某某委托,促使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10000元
发布时间:2014-05-30 12:43:1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程某某委托,促使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10000元
2014年1月21日,本所接受程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担任其辩护人。
2014年1月23日,孙志军先生到孝感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程某某。当日,孙志军先生到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4年2月28日,孙志军先生到孝感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程某某。
2014年4月29日,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4年5月13日,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孝南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5000元,剩余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程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周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审判长陈继东 胡望清 人民陪审员刘玉兰 书记员池蕙……
2014年5月29日,孙志军先生到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