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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邢某某委托,促使刘某某同意偿还股权转让款

发布时间:2014-07-01 16:11:3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邢某某委托,促使刘某某同意偿还股权转让款
  2014年3月7日,本所接受邢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伊毅先生代理其诉刘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4年3月24日,伊毅先生到武汉市交管局车辆管理所调取车辆转移登记记录。当日,邢某某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4月20日,刘某某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4年5月3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驳回刘某某的管辖异议申请。
  2014年6月22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伊毅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14年6月24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1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刘某某于2014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邢某某人民币36万元(开户名:邢某某,银行账号:6214992877778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光山支行);二、被告刘某某于2014年6月27日前赔偿原告邢某某其他损失人民币6700元(开户名:邢某某,银行账号:6214992877778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光山支行);三、如刘某某未能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则以36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邢某某支付四倍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36万元本金还清时止;四、原告邢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纠纷一次性终结,原、被告双方不再就本纠纷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审判长万文沙 审判员杨冠华 人民陪审员马国强 书记员冯武……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