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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邹某委托,促使郭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4-07-22 14:36:2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邹某委托,促使郭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4年2月24日,本所接受邹某委托,指派律师吴天政先生、律师殷符小姐代理其诉郭某离婚纠纷案。
  2014年4月9日,邹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6月27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吴天政先生、殷符小姐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邹某与被告郭某离婚;二、武汉市江汉区某某服饰店(个体注册号4201036005999××)由原告邹某继续经营,原告邹某补偿被告郭某人民币10000元,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给付完毕;三、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无其他纠纷;……代理审判员胡丹丹 书记员吴文兵……
  2014年7月2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