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薛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8000元
发布时间:2014-10-13 12:39:5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薛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8000元
2014年7月2日,本所接受薛某某委托,指派律师方璨先生担任其辩护人。
2014年7月3日,方璨先生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阅卷。
2014年7月5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方璨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4年7月31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岸刑初字第0075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审判长高波 代理审判员马鑫 人民陪审员吴思康 书记员杜高杰……当日,方璨先生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