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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杜某某委托,促使刘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4-10-14 8:49:1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杜某某委托,促使刘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4年7月16日,本所接受杜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雪纯小姐代理其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4年8月15日,杜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9月11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在武汉市司法局柏泉强制戒毒所开庭审理本案,张雪纯小姐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974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原告杜某某自2014年10月份起,每月自愿给予被告刘某某经济帮助人民币500元,直至被告刘某某解除本次强制戒毒措施之日止;三、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其他纠纷……审判员成艳秦 书记员吴文兵……当日,杜某某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