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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朱某某赔偿损失获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4-10-20 8:09:5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朱某某赔偿损失获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4年4月22日,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林家辉先生代理其诉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4年4月29日,刘某某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7月8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林家辉先生出庭。
  2014年9月18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朱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经济损失39028元,扣减已垫付2000元,还应支付37028元。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审判员李迎久 书记员江山……
  2014年9月22日,刘某某到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11985717171.cn/wenshu.asp?id=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