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促使潘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4-11-07 9:41:5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促使潘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4年3月19日,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郭纪东先生、律师吴天正代其诉潘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4年5月5日,刘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6月11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吴天正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二、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民主一街×单元×栋×层公房(计租面积为21.04平方米)由被告潘某某承租、使用,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搬离该公房;三、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无其他财产分割,无共同债权债务……代理审判员宋艳丽 书记员吴文兵……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