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武汉市朝辉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支付货款
发布时间:2014-11-10 9:58:3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市朝辉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支付货款
2014年1月10日,本所接受武汉市朝辉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吴天正先生代理其诉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7月23日,武汉市朝辉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8月27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吴天正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263号《民事调解书》:……截止到2014年8月27日被告湖北煤机公司共欠原告朝辉公司货款221613元,原告同意被告只需支付175000元,从2014年9月20日开始由被告在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直到175000元付清为止……审判员梁劲松 书记员金露……当日,双方当事人到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