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张某亮、张某仙、刘某某、张某明委托,请求判令分割武汉市江汉区自治街×××号两层楼房屋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5-01-14 15:29:3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亮、张某仙、刘某某、张某明委托,请求判令分割武汉市江汉区自治街×××号两层楼房屋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3年7月28日,本所接受张某亮、张某仙、刘某某、张某明委托,指派律师柳毅先生、律师余斐先生代理其诉夏某平、夏某莲、夏某心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案。
2014年2月4日,张某亮、张某仙、刘某某、张某明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5月7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柳毅先生、余斐先生出庭。
2014年6月30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一、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自治街×××号两层楼房屋(建筑面积80.3平方米)南北向临街一、二层前半部分(以临街门面向内6.25米处隔墙,建筑面积40.15平方米)由张某亮、张某仙、刘某某、张某明各自享有六分之一产权份额,由被告夏某平享有六分之二产权份额;二、驳回原告张某亮、张某仙、刘某某、张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成艳秦 书记员吴文兵 速录员贺蕾……
2014年7月1日,张某亮、张某仙、刘某某、张某明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