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请求解除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等获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5-01-16 16:17:4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请求解除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等获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4年9月28日,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于小晓女士、律师何盛先生代理其诉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014年10月22日,陈某某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11月6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于小晓女士出庭。
2014年11月12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某某购房款28835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4年10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三、被告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某某公共维修基金6578元、有限电视报装费350元、物业费1081元。四、被告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违约金2883.5元。五、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黄芳 书记员窦倩……
2014年11月14日,于小晓女士到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