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毛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武汉市聚成锦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5-01-19 10:47:2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毛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武汉市聚成锦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4年3月18日,本所接受毛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吴天正先生、律师李子女士代理其诉武汉市聚成锦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14年4月15日,毛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5月26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吴天正先生、李子女士出庭。
2014年7月19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吴天正先生出庭。
2014年8月21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吴天正先生出庭。
2014年12月9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汉市聚成锦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毛某某支付2013年2月工资1500元;二、被告武汉市聚成锦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毛某某支付提成款54442元……审判员王佩珊 书记员廖广龙……
2014年12月11日,吴天正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