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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促使危某与其庭前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5-03-11 9:13:3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促使危某与其庭前和解离婚
  2014年11月17日,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全鸿雁小姐代理其诉危某离婚纠纷案。
  2014年11月24日,张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1月12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仁寿人民法庭进行庭前调解,全鸿雁小姐陪同张某某参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15年1月14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一、张某某与危某离婚。二、子女抚养:危某某(男,2012年6月12日出生)由张某某负责抚养,危某自2015年1月起每月负担危某某抚养费7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探视权:危某于每周一至周五可任选一天将危某某接回家中吃晚餐,于晚9时前将危某某送回至张某某住处。危某于每周五危某某放学后将危某某接回家中居住,张某某于每周日早上8时30分从危某住处将孩子接走……审判员宋艳琼 书记员史安安……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仁寿人民法庭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