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武汉浩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购房款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5-03-23 15:08:1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武汉浩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购房款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4年9月22日,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周俊岭先生代理其诉武汉浩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014年11月12日,胡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3月6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周俊岭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5年3月17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武汉浩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某某返还购房款570000元……审判员解静娴 书记员杨林……当日,周俊岭先生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195和85717171.cn/wenshu.asp?id=3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