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杨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限徒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5-03-26 10:18:1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杨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限徒刑一年
2014年8月22日,本所接受杨某之父杨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伊毅先生、律师殷符小姐担任杨某的辩护人。当日,伊毅先生、殷符小姐到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会见杨某。
2014年9月2日,伊毅先生、殷符小姐到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会见杨某。
2014年9月10日,伊毅先生、殷符小姐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4年9月12日,伊毅先生、殷符小姐到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会见杨某。
2014年10月13日,伊毅先生、殷符小姐到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会见杨某。
2014年10月30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殷符小姐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4年11月25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岸刑初字第01203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闵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三、被告人杨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审判长高波 代理审判员马鑫 人民陪审员吴思康 书记员杜高杰……当日,殷符小姐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