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奚祥某委托,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5-04-28 15:50:0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奚祥某委托,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
2013年8月26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提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2)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奚祥某与武汉致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9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无效……审判长周红川 审判员肖运娥 代理审判员吴婷 书记员王倩……
2013年9月22日,本所接受奚祥某委托,指派律师周俊岭先生代理其与奚翠某、武汉致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014年1月20日,奚祥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2014年5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2014年9月9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4年12月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周俊岭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5年2月1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监二抗再终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提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二、维持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2)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审判长袁正英 代理审判员朱红祥 代理审判员邬文俊 书记员吴雨珠……
2015年4月15日,奚祥某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85717171.cn/wenshu.asp?id=3214和85717171.cn/wenshu.asp?id=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