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褚某委托,促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
发布时间:2015-05-05 12:05:5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褚某委托,促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
2014年10月27日,本所接受褚某之父褚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郭纪东先生、律师周俊岭先生担任褚某的辩护人。当日,郭纪东先生、周俊岭先生到武汉市第二看守所会见褚某。
2014年11月12日,郭纪东先生、周俊岭先生到武汉市第二看守所会见褚某。
2014年11月17日,郭纪东先生、周俊岭先生到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沌口街派出所与办案民警交换意见。
2014年12月10日,郭纪东先生、周俊岭先生到第二看守所会见褚某。
2014年1月16日,郭纪东先生、 周俊岭先生到第二看守所会见褚某。
2015年2月26日,郭纪东先生、周俊岭先生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阅卷。当日,郭纪东先生、周俊岭先生到武汉市第二看守所会见褚某。
2015年3月11日,郭纪东先生、周俊岭先生到武汉市第二看守所会见褚某。
2015年4月3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郭纪东先生、周俊岭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5年4月22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本案退赃款人民币25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胡某人民币200元,发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500元,发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00元……审判员付海英 书记员余倩……
2015年4月28日,周俊岭先生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