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付某委托,促使熊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5-07-01 11:57:1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付某委托,促使熊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5年2月2日,本所接受付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江秀琴小姐代理其与熊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5年2月6日,付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4月28日,孙志军先生、江秀琴小姐与熊某某协商离婚事宜。
2015年5月24日,孙志军先生与熊某某协商离婚事宜。
2015年5月27日,付某与熊某某到武汉市硚口区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2015年6月2日,付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