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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代君某、代辰某委托,迫使代素某、代秀某撤回起诉

发布时间:2015-07-13 10:48:1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代君某、代辰某委托,迫使代素某、代秀某撤回起诉
  2015年4月21日,代素某、代秀某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代长某、代君某、代辰某,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告一、二和被告一、二依法继承被继承人肖玉某遗产39万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5年4月29日,本所接受代君某、代辰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江秀琴小姐代理其与代素某、代秀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2015年5月19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江秀琴小姐出庭,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
  2015年6月29日,代素某、代秀某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2015年7月1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36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代素某、代秀某撤回起诉……审判员彭涛 书记员苏琳……
  2015年7月9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