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胡某委托,促使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5-09-10 10:31:3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胡某委托,促使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2015年4月7日,本所接受胡某之父胡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担任胡某的辩护人。
2015年4月8日,孙志军先生到台州市看守所会见胡某。
2015年5月5日,孙志军先生到台州市看守所会见胡某。当日,孙志军先生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阅卷,并提出法律意见。当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区分局补充侦查。
2015年7月29日,孙志军先生到台州市看守所会见胡某。
2015年8月19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当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2015)台椒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胡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审判长李慧慧 代理审判员郭振乾 人民陪审员陈英英 书记员徐海丽……
2015年8月27日,孙志军先生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