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案例 >> 本所接受祝某某委托,促使易某某同意其享有武汉市汉阳区朱家亭328号玫瑰花园永开商住楼×栋×单元×××室房屋五分之三产权份额

本所接受祝某某委托,促使易某某同意其享有武汉市汉阳区朱家亭328号玫瑰花园永开商住楼×栋×单元×××室房屋五分之三产权份额

发布时间:2015-09-22 10:42:2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祝某某委托,促使易某某同意其享有武汉市汉阳区朱家亭328号玫瑰花园永开商住楼×栋×单元×××室房屋五分之三产权份额
  2015年6月8日,本所接受祝某某委托,指派律师江秀琴小姐代理其诉易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15年6月18日,祝某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8月5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江秀琴小姐出庭。
  2015年9月1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江秀琴小姐出庭。
  2015年9月14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江秀琴小姐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52号《民事调解书》:……一、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朱家亭328号玫瑰花园永开商住楼×栋×单元×××室(建筑面积79.02平方米)房屋产权由原告祝某某与被告易某某共同享有,其中原告祝某某享有该房屋五分之三产权份额,被告易某某享有五分之二产权份额;二、原告祝某某自愿放弃上述房屋自2011年5月1日起至本调解书生效之月其间的租金收益……代理审判员张朝管 书记员刘婷……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