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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促使余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5-10-20 12:24:5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促使余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5年8月11日,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于小晓女士、律师潘玉莉小姐代理其诉余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5年8月13日,刘某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10月9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于小晓女士、潘玉莉小姐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15年10月14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汉阳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二、共同财产康佳32寸液晶电视1台,康佳42寸液晶电视1台,海尔电冰箱1台,海尔半自动洗衣机1台,格力分体式空调2台,格力柜式空调1台,格兰仕微波炉1台归被告余某某所有。被告余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上述物品搬离武汉市汉阳区金桥港湾花园××栋×单元××层×室;三、原告刘某某和被告余某某各自的自用物品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审判员梁志顺 书记员蒋娴……
  2015年10月19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