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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5-11-25 10:05:5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5年4月16日,本所接受徐某之母杜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余斐先生、律师林家辉先生担任徐某的辩护人。
  2015年4月16日,余斐先生、林家辉先生到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了解案情。当日,余斐先生、林家辉先生到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会见徐某。
  2015年4月29日,余斐先生、林家辉先生到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会见徐某。
  2015年5月8日,余斐先生、林家辉先生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
  2015年5月14日,余斐先生、林家辉先生到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会见徐某。
  2015年6月4日,余斐先生、林家辉先生到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会见徐某。
  2015年7月16日,余斐先生、林家辉先生到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会见徐某。
  2015年9月29日,余斐先生、林家辉先生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签收《起诉书》。当日,余斐先生、林家辉先生到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会见徐某。
  2015年10月19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余斐先生、林家辉先生出庭。
  2015年10月20日,余斐先生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交《辩护词》。
  2015年11月6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青山刑初字第00487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二、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三、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审判长许建 人民陪审员倪萍 人民陪审员傅凌艳 书记员付端阳……
  2015年11月10日,余斐先生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