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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舒某某委托,请求准予吴某与其离婚、吴某直接抚养舒文某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5-12-16 10:14:2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舒某某委托,请求准予吴某与其离婚、吴某直接抚养舒文某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5年1月31日,本所接受舒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张雪纯女士代理其诉吴某离婚纠纷案。
  2015年2月11日,舒某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3月18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张雪纯女士出庭。
  2015年4月8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舒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二、婚生子舒文某由被告吴某抚养,原告舒某某每月负担舒文某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原告舒某某每周可探望舒文某一次,具体探视时间为每周六8:00至18:00;四、共同财产:飞利浦牌34寸液晶彩色电视机一台、电脑一台归原告舒某某所有;美菱牌电冰箱一台、小天鹅牌洗衣机一台、格力牌壁挂式空调一台、格兰仕牌微波炉一台归被告吴某所有……代理审判员张朝管 书记员李玉荣……
  2015年5月8日,舒某某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