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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郭某某委托,请求驳回缪某的诉讼请求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6-01-20 16:30:3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郭某某委托,请求驳回缪某的诉讼请求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5年11月3日,缪某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郭某某,其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门面转让合同无效,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支付的55000元费用及利息1575元(自2015年4月2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款清息至);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5年11月27日,本所接受郭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吴天正先生、律师齐磊先生代理谬某诉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015年12月1日,齐磊先生陪同郭某某之夫张某某到武汉市世界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收集证据。
  2015年12月3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吴天正先生、齐磊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
  2015年12月20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4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缪某的诉讼请求……审判员柳洪强 书记员孟涛……
  2015年12月29日,郭某某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