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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闵某某、陆某佑、曾某某、陆某杭、陆某州委托,请求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获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6-06-28 12:53:1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闵某某、陆某佑、曾某某、陆某杭、陆某州委托,请求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获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5年9月29日,本所接受闵某某、陆某佑、曾某某、陆某杭、陆某州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代理其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5年11月1日,闵某某、陆某佑、曾某某、陆某杭、陆某州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3月3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6年5月10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8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闵某某、陆某佑、曾某某、陆某杭、陆某州给付投保人陆某某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元……审判长喻安屏 审判员李娅 审判员张华 书记员黄炼……
  2016年6月8日,闵某某、陆某佑、曾某某、陆某杭、陆某州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49485717171.cn/wenshu.asp?id=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