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逄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6-07-14 19:23:1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逄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4月25日,本所接受逄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隆万花女士、律师刘一芳小姐担任逄某某的辩护人。
2016年5月16日,隆万花女士、刘一芳小姐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阅卷。
2016年5月23日,隆万花女士、刘一芳小姐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阅卷。
2016年6月3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隆万花女士、刘一芳小姐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6年7月4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06刑初503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罪未被羁押过。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二、被告人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罪未被羁押过。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审判长成萍 人民陪审员王维 人民陪审员廖瑶 书记员王升……
2016年7月5日,隆万花女士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