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郑某某委托,促使武汉某某储运有限公司退还认购定金
发布时间:2016-07-25 13:04:5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郑某某委托,促使武汉某某储运有限公司退还认购定金
2016年6月23日,本所接受郑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彭亚兰小姐、律师项检先生代理其与武汉某某储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2016年6月27日,彭亚兰小姐、项检先生向武汉某某储运有限公司发送《请立即返还郑某某定金的律师函》。
2016年7月4日,武汉某某储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致电郑某某,表示同意退还认购定金。
2016年7月20日,郑某某收到武汉某某储运有限公司退还认购定金。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