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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关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仅判其判处拘役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6-08-18 15:32:0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关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仅判其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6年6月22日,本所接受关某某之女关云某委托,指派律师柳毅先生担任关某某的辩护人。
  2016年6月24日,柳毅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会见关某某。
  2016年6月30日,柳毅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会见关某某。
  2016年7月10日,柳毅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阅卷。当日,柳毅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会见关某某。
  2016年7月28日,柳毅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阅卷。当日,柳毅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会见关某某。
  2016年8月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柳毅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当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11刑初66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审判员赵慧敏 书记员彭芳……当日,柳毅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