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促使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补偿款
发布时间:2016-11-11 11:41:3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促使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补偿款
2015年10月27日,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于小晓女士、律师潘玉莉小姐代理其诉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15年11月12日,张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9月2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于小晓女士、潘玉莉小姐出庭。
2016年10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16年10月18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885号《民事调解书》:……一、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1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岸130459271);二、双方确认被告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张某某返还全部购房款621409元,其中包含原告张某某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321409元、已向贷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偿还的贷款本金43449.57元及被告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代张某某支付张某某尚欠贷款行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的贷款本金256550.43元;三、被告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前将原告张某某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321409元,已向贷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偿还的贷款本金43449.57元及被告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张某某协商约定的补偿款75000元合计439858.57元支付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账户;四、被告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前将原告张某某尚欠贷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的贷款本金256550.43元支付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的账户(账号:9315820019991001);五、被告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完上述第三、四项义务后三日内原告张某某办理本案所涉商品房抵押注销手续及协助被告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办理本案所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六、原告张某某履行完上述第五项义务后三日内被告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申请将上述第三项约定的款项支付给原告张某某;七、原告张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肖珍荣 审判员解静娴 人民陪审员石俊 书记员尹代媛……
2016年10月18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