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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王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6-12-10 12:57:3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王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5年6月9日,本所接受王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担任王某的辩护人。
  2015年6月10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会见王某。
  2015年6月25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5年7月20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会见王某。
  2015年8月5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会见王某。
  2016年3月17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6年8月19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出庭。
  2016年10月21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698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三、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季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五、被告人袁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六、被告人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七、被告人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八、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九、被告人丁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十、被告人阮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十一、被告人彭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审判长刘先兵 人民陪审员郑云华 人民陪审员沈纪奎 书记员李伊伊 书记员许文驰……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