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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请求裁决湖北平安之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获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发布时间:2017-02-04 11:34:0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请求裁决湖北平安之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获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2016年10月14日,本所受陈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高涛先生、律师徐亚军先生代理其申请仲裁湖北平安之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6年10月21日,陈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6年11月21日,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高涛先生、徐亚军先生出庭。
  2016年12月14日,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江劳人仲裁字(2016)第0789号《仲裁裁决书》:……一、确认自2016年10月21日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期间工资12858.22元(3925.14元×3个月+3925.14元÷21.75×6天);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10月1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为26654.98元(4246.90元÷21.75×12天+4003.74元+4149.90元+3300元+3925.14元×3个月+3925.14元÷21.75×6天)。以上两项合计39513.2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员陈文雅 书记员叶立……
  2016年12月26日,陈某某到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