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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徐某某委托,请求参照其意见准予刘某与其离婚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7-03-02 18:45:2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徐某某委托,请求参照其意见准予刘某与其离婚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6年6月6日,本所接受徐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吴天正先生、律师齐磊先生代理其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2016年6月7日,徐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6月30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吴天正先生出庭。
  2016年8月31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02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生女刘某某(2008年××月××日出生)由原告徐某某抚养,被告刘某自2016年9月起,每月20日之前向原告徐某某支付婚生女刘某某的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女刘某某独立生活时止;三、登记在原告徐某某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路18号百步亭世博园二期×××栋×单元××层×室的房屋(建筑面积76.4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20150003××)归被告刘某所有,尚欠房屋贷款由被告刘某承担;四、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房屋补偿金221306.17元……审判员樊静 书记员任保群……当日,徐某某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