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案例 >> 本所接受齐某某委托,促使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

本所接受齐某某委托,促使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7-04-26 18:01:0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齐某某委托,促使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
  2016年10月20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910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岸130459416);二、被告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齐某某返还购房款587441元;三、被告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齐某某支付违约金117488.20元;四、驳回原告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解静娴 审判员肖珍容 人民陪审员石俊 书记员尹代媛……详见:85717171.cn/anli.asp?id=3572
  2016年11月3日,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其上诉请求为: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91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6年11月20日,本所接受齐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于小晓女士代理本案的二审。
  2016年12月28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双方当事人,于小晓女士参加。
  2017年1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民终8184号《民事调解书》:……一、解除齐某某与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岸130459416);二、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1日前向齐某某返还购房款58万元(含公司代齐某某向银行支付的其差欠银行的贷款本息);三、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给齐某某违约金10万元;四、齐某某于2017年2月5日前配合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办理编号为岸130459416的合同备案解除手续;五、如果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在2017年1月31日前将上述款项支付给齐某某,则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六、双方就案涉房屋再无其他争议……审判长吴焰 审判员申斌 审判员丰伟 书记员胡婧琳……
  2017年1月17日,双方当事人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