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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齐某某委托,请求解除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6-10-28 14:44:2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齐某某委托,请求解除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5年11月16日,本所接受齐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于小晓女士、律师潘玉莉小姐代理其诉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15年11月17日,齐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9月2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于小晓女士、潘玉莉小姐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6年10月20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910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岸130459416);二、被告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齐某某返还购房款587441元;三、被告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齐某某支付违约金117488.20元;四、驳回原告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解静娴 审判员肖珍容 人民陪审员石俊 书记员尹代媛……
  2016年10月21日,潘玉莉小姐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56685717171.cn/wenshu.asp?id=3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