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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请求变更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7-07-03 12:44:3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请求变更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2017年1月2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1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二、对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 6330000元予以追缴……审判长杨志丹 人民陪审员孙相云 人民陪审员肖焕彬 书记员程珂……
  2017年2月3日,胡某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7年2月16日,本所接受胡某某之弟胡必某委托,指派律师吴天正先生、律师朱静女士担任胡某某二审的辩护人。
  2017年3月1日,吴天正先生、朱静女士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主审法官交换意见。
  2017年5月11日,吴天正先生、朱静女士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辩护词》。
  2017年5月1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刑终261号《刑事判决书》:……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中对被告人胡某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胡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中对被告人胡某某的量刑部分及第二项,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对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6330000元,予以追缴;三、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6330000元,发还被害单位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被查封的纯水岸•东湖二期T××栋×单元12××号房产,由公安机关依法解封……审判长许军 审判员陈丽敏 审判员刘永祥 书记员刘梦秋……当日,朱静女士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