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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徐某委托,促使阮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7-07-14 11:41:5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徐某委托,促使阮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7年5月2日,本所接受徐某委托,指派律师于小晓女士代理其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2017年5月3日,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7月4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于小晓女士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03民初4988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徐某与被告阮某离婚;二、婚生女徐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之日,抚养费从2017年7月开始支付,每月2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原告徐某每周探视婚生女一次;三、位于江汉区发展大道222号华南大厦×栋×单元××层×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牌号为鄂A60R××大众牌小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四、原告徐某支付被告阮某各项补偿款23万元,该款于2017年8月10日付清……审判员陈曲 书记员李彦坡……
  2017年7月5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