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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徐某委托,促使魏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7-12-04 15:24:0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徐某委托,促使魏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7年9月27日,本所接受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陈思怡小姐代理其诉魏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7年10月23日,徐某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11月23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陈思怡小姐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07民初2511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徐某与被告魏某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徐某某由原告徐某直接抚养,被告魏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10000元;三、被告魏某某每周探视婚生女徐某某一次,原告徐某予以配合,探视的具体时间、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四、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东方红村东方花园×-×-×××号的房屋,系原告徐某的婚前财产,归原告徐某所有;五、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福星国际城K4地块×栋××层×号的房屋归原告徐某所有,该房屋余下尚未偿还的贷款由原告徐某负责偿还;六、原告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鄂A79D××的小型普通客车归原告徐某所有;七、原、被告的共同债务150000元由原告徐某负责偿还;八、原告徐某支付被告魏某某房屋及车辆补偿款710000元,扣除被告应支付的110000元后,原告徐某还应支付魏某某600000元,于2017年11月26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于2018年11月23日前付清……审判员陈娟 书记员郑琳琳……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