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武汉市梵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鹏昌委托,请求驳回武汉武筹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7年1月9日,武汉武筹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武汉市梵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鹏昌,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双方所签《合作协议》解除,要求被告退还55万元投资款;2、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违约金;3、本案律师费以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7年4月10日,本所接受武汉市梵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鹏昌委托,指派律师齐磊先生、律师陆文元先生代理其与武汉武筹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2017年10月2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齐磊先生、陆文元先生出庭。
2017年10月27日,陆文元先生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7年11月13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05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武汉武筹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审判长姚旷 人民陪审员李国芬 人民陪审员余秀娟 书记员李敏秀……
2017年11月16日,陆文元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3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