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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程某某委托,请求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8-01-08 16:35:2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程某某委托,请求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7年6月27日,本所接受程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付文强先生、律师陈思怡小姐代理其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年6月28日,程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12月18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付文强先生、陈思怡小姐出庭。
  2017年12月22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04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程某某借款本金115000元。并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本金110000元、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11月14日起,按照本金5000元、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李进春 人民陪审员王汉群 人民陪审员郭红缨 书记员李轶雪……
  2017年12月26日,陈思怡小姐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