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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梁某某委托,促使张某某同意退还定金、支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8-02-04 14:23:0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梁某某委托,促使张某某同意退还定金、支付违约金
  2017年9月29日,本所接受梁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任洁小姐代理其诉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年10月11日,梁某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12月22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12民初4167号《民事调解书》:……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16日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二、被告张某某于2018年1月1日前向原告梁某某退还《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项下的已付定金50000元并赔偿原告梁某某违约金102150元,合计152150元,若被告张某某逾期付款,须另向原告梁某某支付违约金50000元。原告梁某某在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双方于2017年5月16日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项下的一切民事纠纷已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三、原告梁某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贾继祠 书记员俞越鹏……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