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饶某委托,促使孙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7年10月9日,本所接受饶某委托,指派律师陆文元先生、律师陈思怡小姐代理其诉孙某离婚纠纷案。当日,饶某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2月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陆文元先生、陈思怡小姐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11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饶某与被告孙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饶某某由原告饶某抚养,被告孙某不支付抚养费;三、被告孙某每月有四次探视婚生子绕某某的权利,具体时间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原告饶某应当予以配合……审判员董菲 书记员向昱璇……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3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