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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柴某某委托,促使江某同意偿还借款

发布时间:2018-04-10 18:41:5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柴某某委托,促使江某同意偿还借款
  2018年1月5日,本所接受柴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付文强先生、律师马聪先生代理其诉江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8年2月28日,柴某某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3月29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付文强先生、马聪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92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江某向原告柴某某偿还借款50000元,此款分四笔还清,第一笔款项12500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还清;第二笔款项12500元于2018年5月30日前还清;第三笔款项125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还清;第四笔款项12500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还清;二、原告柴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审判员任畅 法官助理李怡 书记员赵素依……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