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吕某委托,促使贺某某同意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卓刀泉路××#×单元×××室房屋归吕某所有
2018年3月14日,本所接受吕某委托,指派律师宋雪芹先生、律师王文才先生代理其诉贺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18年4月16日,吕某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6月11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宋雪芹先生、王文才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11民初4858号《民事调解书》:……一、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卓刀泉路××#×单元×××室房屋归原告吕某所有,原告吕某于2018年6月12日前向被告贺某某支付上述房屋分割补偿款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贺某某在2018年7月12日前配合原告吕某办理上述房屋析产手续……审判员施余芳 书记员孙楠……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3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