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案例 >> 本所接受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请求解除王某某与其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支付全部租金、支付违约金、革某某对王某某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等全部诉讼请求获南漳县人民法院支持

本所接受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请求解除王某某与其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支付全部租金、支付违约金、革某某对王某某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等全部诉讼请求获南漳县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8-06-27 15:40:1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请求解除王某某与其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支付全部租金、支付违约金、革某某对王某某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等全部诉讼请求获南漳县人民法院支持
  2017年12月29日,本所接受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付文强先生、王文才先生代理其诉王某某、革某某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纠纷案。
  2018年1月9日,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南漳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5月10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付文强先生出庭。
  2018年5月16日,南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624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被告王某某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自本院公告向被告王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18年4月11日解除。二、被告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135655.92元和违约金8000元。三、被告革某某对被告王某某上述支付全部租金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债权人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鄂FP8Y××大众轿车折价、拍卖、变卖等的价款在被告王某某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二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审判员王之卿 书记员欧前卓……
  2018年5月25日,付文强先生收到南漳县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