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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张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8-09-04 15:47:3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8年7月20日,本所接受张某之姐张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何盛先生担任张某的辩护人。当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会见张某。
  2018年7月26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会见张某。
  2018年8月9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会见张某。当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8年8月17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会见张某。
  2018年8月20日,何盛先生到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会见张某。
  2018年8月21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何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当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15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汪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审判员徐育华 法官助理刘楠 书记员曹开怡……
  2018年8月28日,孙志军先生收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