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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徐某某委托,促使成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8-10-16 19:33:3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徐某某委托,促使成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8年3月5日,本所接受徐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宋雪芹先生代理其诉成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8年3月12日,徐某某向通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4月9日,通山县人民法院横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宋雪芹先生出庭。
  2018年6月5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1224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审判员熊刚 法官助理张汪洋 书记员邓勇……
  2018年6月10日,徐某某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8年9月19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宋雪芹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12民终1335号《民事调解书》:……一、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成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成某若、成某寒由被上诉人成某某负责抚养,由上诉人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次女成某寒年满18周岁止,该款从2018年10月起每月1号汇至成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成某某,账号:62179952002554364××);孩子长大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三、上诉人徐某某有权探望由被上诉人成某某负责抚养的女儿,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由上诉人、被上诉人自行协商;探望时,被上诉人成某某应予以协助。四、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成某某确认有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双方各承担10000元;上诉人徐某某将其应承担的10000元付给被上诉人成某某,由成某某负责偿还相关债务人,该款当庭履行。五、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成某某确认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其他共同债务,各自经手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各自享有和承担。六、上诉人徐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徐庆 审判员胡应文 审判员沈娟 法官助理徐姗 书记员熊沁……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89085717171.cn/wenshu.asp?id=3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