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辛某某委托,请求驳回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8年7月26日,陈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辛某某,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8年6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8年9月3日,本所接受辛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李玲女士代理其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8年9月17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出庭。
2018年11月5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04民初468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审判长严俊 人民陪审员余明周 人民陪审员张颖 书记员余维……当日,辛某某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3908。